临床试验是药物和医疗器械上市前的关键环节,而“访视”作为贯穿全程的核心操作,直接决定了数据的可靠性与受试者权益保障。许多从业者甚至受试者常对“访视”的具体范围存在疑问——它究竟包含哪些环节?各环节有哪些必须遵守的规范?本文将结合中国GCP(2020版) 及国际标准,系统解析临床试验访视的三大阶段及其管理要点。
01 访视的定义与法规依据在临床试验中,“访视”(Visit)并非简单的医患见面,而是指受试者按照研究方案要求前往研究中心接受检查、评估或干预的全流程管理活动。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标准化操作,确保数据完整性与受试者安全。
中国GCP(2020版)第二十条明确规定:临床试验的访视包括筛选、治疗和随访等阶段,申办者应提供与研究相关的医疗服务和检查。第四十六条进一步强调:申办者应当承担受试者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学检查费用(未限定仅治疗期)。
ICH-GCP E6(R2)同样指出:“筛选检查是临床试验的必要部分,相关费用应由申办方承担”。这些条款为访视的范畴和实施要求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支撑。
02 筛选期访视:试验启动的“守门人”筛选期(Screening Visit)是确定受试者能否入组的关键阶段,其质量控制直接影响试验的科学性与安全性。
关键操作流程1.知情同意签署:
使用统一版本、统一纸张的知情同意书(ICF),由受试者与研究者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,复写联交受试者保管。
2.入组标准评估:
包括病史采集(现病史、家族史、用药史)、体格检查(生命体征、心肺听诊)、实验室检测(血常规、生化、心电图)及影像学检查(CT/MRI等)。
3.资质确认:
研究者需确认受试者符合方案规定的所有纳入与排除标准,例如特定疾病分期、 biomarker表达状态或既往治疗史限制等。
争议点与规范要求费用承担问题:行业曾存在“筛选失败者检查费是否由申办方支付”的争议。中国GCP已明确要求:筛选期检查属于访视必要环节,无论入组与否,费用均由申办方承担。若合同未明确排除,则默认涵盖全部阶段。
时间逻辑要求:
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必须早于CRF表记录时间及首次化验单时间,否则视为重大合规缺陷。
03 治疗期访视:疗效与安全性的动态监测治疗期(Treatment Period)是受试者接受试验药物治疗的核心阶段,需通过结构化访视实现双重目标:评估药物疗效,同时监控安全性风险。
访视频率与形式本地中心:每周一次现场访视外地中心:每月一次现场访视 + 每周一次电话访谈电话访谈需覆盖5项核心内容:
知情同意书签署状态确认
受试者入组进展
药品库存及使用情
不良事件(AE)发生与记录
前期问题的解决进展
现场访视的必查项目
药品管理:核对药物存放条件(温湿度记录)、发放/回收记录、剩余药品清点、盲码信封完整性
数据核查: